首页 > 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明确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可减免增值税

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明确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可减免增值税

导语: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9日发布的《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》明确,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(含本数)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免征增值税。 同时,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增值税小规模纳...

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9日发布的《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》明确,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(含本数)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免征增值税。

同时,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减按1%预征率预缴增值税。

根据公告,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%抵减应纳税额。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,是指提供邮政服务、电信服务、现代服务、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%的纳税人。

此外,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%抵减应纳税额。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,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%的纳税人。

公告要求,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,按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)、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)等有关规定执行。

来源:上海证券报
点赞0
收藏11
袁博
袁博
广告
用户评论
游客
发布
©2021 版权所有 ICP许可证号 京ICP备15013664号-1
登录 注册
登录
完成注册

快捷登录

请激活账号

为了能正常使用网站的评论、编辑功能及以后陆续为用户提供的其他产品,请激活账号。

您的注册邮箱: 修改

重新发送激活邮件 进入我的邮箱

如果您没有收到激活邮件,请注意检查垃圾箱。